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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09来源: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

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2012年6月4日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5年12月8日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the People’s Congress,Hebei Province,英译名简称:CPAPCHP

第二条  河北省人大文化交流促进会由省人大办公厅主管,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为省内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人大文化交流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促进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扩大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争取人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秉承“传播文化,促进交流,求同存异,共同提高”的精神,聚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深入服务人大工作者及人大代表,不断推动人大文化的传播与发展,更好地为人大工作和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服务,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省人大系统及热心人大文化交流工作者为己任,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围绕河北省人大文化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人大文化交流活动,为人大文化的交流和发展服务,为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服务,为河北省文化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的文化机构,专业学者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我省人大系统的文化建设;

(二)组织河北省内的中华文化相关的调研,资源开发.为我省人大在立法与监督方面服务,对文化发展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各类丰富河北省人大机关文化的培训、研修、交流学习等活动;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人大之友>>杂志,组织联合其他媒体和文化机构编辑和宣传中华传统文化和优秀文化;

(五)争取人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促进人大文化的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人大文化交流活动的规范运作,为人大文化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承办人大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全省各地热心宣传人大制度、支持人大文化发展工作的团体和有关社团组织,以及致力于人大系统文化发展的机构。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本会采取“入会登记制”,凡是愿意承担记录河北人大文化发展进程、宣传河北人大文化发展工作成果的历届各级人大代表及工作人员,热心人大文化建设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个人入会可以通过本会会员介绍、网站或其它途径自发申请,一次性缴纳会费,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核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主动承担宗旨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人大文化相关宣传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 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办公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本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办公厅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办公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人大办公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推举,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会长可以决定提名增补个别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报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秘书长可以提名增补个别副秘书长,经会长决定后,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能遵守本会章程,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员,应当退出理事会,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下设学术交流部、编辑出版部、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人大办公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人大办公厅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人大办公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大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